广东省地税局日前发布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指引,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按季营业额6万元至9万元)的,免税有时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概念辨析——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须看清:“3万元销售额”的真正含义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总局观点——
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 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这一规定,将“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的执行期限由2015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广东省地税局明确,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 |